4、宣告死亡的概念与条件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宣告死亡的概念与条件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4)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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