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效力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
3、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效力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3) 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判决。
效力: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者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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