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基本概念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出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前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
一、转业,首先转的是职业。在部队,职业是军人。到地方,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的,叫自由从业者。
二、其次转的是事业。在部队,事业是为国防服务,为部队建设作贡献。到地方,就是参加和谐社会建设。
三、再次,转的是岗位。虽然都是干部,但在部队叫军官,多数还带个长,大多数是在领导岗位、指挥岗位上。在地方,能带长的就不多了,大多数是办事员、科员,是个工作人员岗位。因为职业的变化,事业和岗位也跟着变了。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他们人生的重大转折。如何安置好军队干部,不仅是部队组织、军队干部和其亲属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而且对于巩固国防、稳定军心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基本原则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军转改革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对于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当前,党和国家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国防和军队建设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0军转安置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两个服务”方针,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通过抓重点带动其他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发展。
做好2010军转安置这项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军地协调配合,作为我们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军转干干部要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后,才能进行政机关当公务员,改变了过去军转干部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以及安置工作不透明的状况。宣武区在全市率先出台了《2004年军转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建国以来,军队每年都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为了安置好转业干部,每年都要出台相应的安置政策。2001年12月28日,国家发布实施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省也制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从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从《办法》发布实施前的安置政策来看,虽然政策文件年年有,好像一年一个令,但其基本的原则和条文都是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政策精神是一贯的、连续的,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归纳起来,历来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
(2)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原来所享受之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4)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应按照其原军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待遇;不能安排相应职务或降职安排的,应分别享受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5)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住房,并参照其原军队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6)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7)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8)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上述原则和精神,体现在建国初期至2000年中办、国办和中央军委办公厅等下发的几十份政策文件中。
按照中央政策的原则和精神,地方政府也相应地制订了实施办法,并强调军转干部接收单位要认真地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既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更是对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保障。
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对加强军队建设和地方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大的作用。尤其是《办法》实施后,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有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地方在安置工作中的随意性,彻底消除了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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