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温州市瓯海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瓯海区57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调)142名工作人员,其中公开招聘134名工作人员,公开选调8名工作人员。本次公开招聘(选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选调)对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资历以及技能资格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选调)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
1、招聘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13年瓯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附件1);选调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13年瓯海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附件2);各镇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招聘计划数详见附件3。
2、选调对象须为岗位选调范围内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满三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且近二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3、面向“瓯海区大学生村官”公开招聘的,要求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开招聘(选调)的,须在网络报名前征求所在单位同意报考意见。
5、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岗位。
6、招考专业的审查按《2013年瓯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附件4)规定执行。
凡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起止问题的,其计算时间统一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三、报名程序及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络报名方式。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3年6月21日0时—2013年6月23日24时。
网址:http://www.wzks.gov.cn/(温州人事考试网)。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岗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岗位。
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资格初审
时间:2013年6月24日0时—2013年6月25日24时。
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岗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在其个人网上报名表里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3年6月26日0时—2013年6月27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温州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17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3年6月29-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凭自行打印的报名表(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到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大厅(兴海路1号,瓯海联众大厦三楼)现场缴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7号)文件规定,每科考试费为40元。未按时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5、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聘(选调)计划数3倍的岗位,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选调)计划。核减或取消的招聘(选调)计划将在温州人事考试网和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予以公布。招聘计划取消的,允许已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于2013年7月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到瓯海区人力社保局人事综合管理科(地址:兴海路1号,联众大厦九楼901室)进行改报名,逾期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
6、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时间:2013年7月9日9时—2013年7月13日9时。
已完成缴费人员登陆温州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四、考试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应用能力》、《基本素质测验》二科,满分均为100分,各按50%计入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设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为5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入围。
其中参加瓯海区党员服务中心岗位选调的,还需进行面试。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计划数1:3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计入总成绩。
五、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仅对列为拟入围体检、考核对象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通知于笔试成绩公布一周后在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rss.ouhai.gov.cn)发布,不另给个人发放。
1、参加公开招聘考生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报考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面向瓯海区“大学生村官”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瓯海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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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公开选调考生资格复审时,应提供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近二年年度考核情况、初次参加工作证明(录用表、工资转正定级表或介绍信,提供其中之一),以及所在单位性质及分类编办文件(复印件),还需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岗位(专业)资格条件不相符或者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条件等情况的,取消入围资格。
六、体检、考核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选调)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考核人选(遇总成绩同分的,以《基本素质测验》成绩高者优先;如遇各门成绩均相同者,另行加试)。入围体检人员名单登陆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查询,并按要求参加体检。
如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经考核不宜聘用(选调)或自动放弃的,在相应岗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核参照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通知届时在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布。
七、选岗
报考“瓯海区各镇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考生,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确定聘用单位。自动放弃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选调)对象,在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招聘(选调)程序和条件的,取消聘用(选调)资格,不再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选调)手续。聘用(选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选调)资格,不再递补。
九、其他注意事项
1、户籍条件:
(1)报名时户口所在地符合岗位要求户籍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岗位;
(2)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仍在学校的,如生源地(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符合岗位要求户籍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岗位,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生源地户口簿;
(3)户口尚在迁移中尚未落户的人员不得报考(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源地符合报考条件的除外)。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现在瓯海区工作二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有相应工程师及以上职务资格条件岗位的户口不限。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2、港澳、国外留学归来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学位。
3、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4、应届毕业生除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专升本人员或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6、报考人员必须在2013年6月21日—6月23日期间内注册并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岗位为准。
7、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9、困难家庭的报考人员请于现场缴费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1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招聘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予以聘用。
12、本次招聘(选调)工作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邀请瓯海区监察局监督,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3、本公告相关事宜,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88538557
附件:
1、2013年瓯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
2、2013年瓯海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
3、各镇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招聘计划数;
4、2013年瓯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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