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自己的东西算盗窃吗?
一、 事件过程:二轮土地分配村里分给我家10.9亩口粮地,2002年响应国家政策退耕还林并享受国家给的退耕还林补贴,2006年被地邻居刘君义毁林种地(当时林地栽植落叶松、高2-3m、大约1000多株),我家于2006年5月8日到当地林业派出所报了案,当时林业局技术员现场勘查毁林开垦面积为3330平方米(5亩),2006年9月16日林业局对毁林者进行了处罪并要求毁林者恢复林地,与此同时林业部门停止国家给我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贴,而毁林者继续在这块退耕的林地上耕种,为此我家找到村里和镇里等有关部门,村委会给我家出证明,刘家老少到上任村支书家骂了两天,还把上任村支书(付里臣)家水稻药死好几亩,这样谁还敢给我家当证人啊,直到2010年春天,新上任的村支书孙文春没经过我家同意强行将我家和刘家相邻4亩退耕还林的口粮地收回,转包给本村村民李景中,对此我家始终没有同意村里的做法。于2010年春天李景中在耕种这4亩地的时候,我母亲找到李景中本人说明地权是我家的不允许其耕种,李景中了解情况后退出,我母亲将这4亩地耕种完后转包给本村村民史兴产,当时是我母亲播的种、史兴产扶的犁、老鲍头牵的牛种完后我母亲第二天压的滚子。后来村里又将这4亩地转包给刘君义村里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帮着刘君义家强占我家的口粮地,但地不是刘君义种的始终是史兴产在伺候地里的大豆,到秋季收割时村支书和新合派出所以地权有争议为由把黄豆扣压在村里的广场上,总共4亩地拉了三小车,扣下两车,另外一车被史兴产拉回家里,当时史兴产向我父母表明黄豆他们不要了也不给我家租地钱,我父母认为地是我家种的与刘君义无关,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解决但没有结果,于是我父母把黄豆从广场上拉回家里,当时村里和派出所都来找过我家,我父母说地是我家种的跟刘君义家无关,村里无权扣压黄豆。直到2011年1月19日海林市新合派出所以盗窃罪将我父母强行拘留,我做为当事人家属前去办理此事,可海林市公安局和新合派出所一直让我亲自去找刘君义协商,我认为此事件中黄豆与刘君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黄豆是刘君义的,当初派出所为什么不直接叛给刘君义。到现在为止我父母已经被刑事拘留26天了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2月16日。
二、 事件处理存在的问题:
1. 海林市新合派出所无权置留黄豆。
因为黄豆是我家耕种完转包给史兴产的,刘君义并没有耕种与黄豆没有直接关系,即便地权有争义也应该让史兴产把黄豆拉回家,等以后地权处理完再说,海林新合派出所无权置留黄豆。
2.够不成立案条件。
虽然地权有争议,但地不是刘君义耕种的,地里的黄豆跟刘君义无关,即使刘君义有和村里签订的租地合同也不能证明他就是合法的,因为我家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二轮土地分配分给我家的,我家有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底卡”和“承包合同”,与村里签订的合同更早、更具有合法性,再者这块土地是退耕还林的林地,村里跟本无权处理,因此这件事跟本立不了案。
3公安部门无权认定黄豆是刘家的
海林市新合派出所和海林市公安局一直让我找刘君义商量,显然是认定黄豆就是刘君义的了,那当初为什么不直接把黄豆拉到刘君义家里,显然是利用我父母被拘的事情来整我家,这样公安部门不成了刘家后院的打手了吗?
4海林新合派出所和公案局在案件调查中存在偏袒情况。
首先,黄豆到底是谁家的没弄清楚,黄豆是谁家种的也没认真取证,本来黄豆跟刘家无关,确要硬扯上关系。
其次,黄豆到底值多少钱,没有认真处理,扣压在村里的黄豆只是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当时已经被承包人拉走,我父母拉回家的并不是全部,公安部门却按全部地块收入来估价是非常不合理的。
最后,村里将我家的口粮地收回转包给刘君义家到底具不具有合法性、这块退耕还林的林地村里是否有权处理,公安机关也没有调查取证。
5现任村支书将我家退耕还林的口粮地强行收回并包给刘君义是非法的,之所以村支书这样袒护刘君义是因为在选举时刘君义帮助他拉选票,刘君义曾经在上次村干部选举时为候选人拉票、做避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6、我家本是受害人原告,现在反而成了被告,这些与村和镇政府处理不公正有直接关系。本来村里和镇里今年和父母达成了解决问题的协议,村里和镇里答应给我家20000元补偿,我父母也答应了,可村里和镇里非要我父母签去年的日期,这样就是为了维护刘君义的利益,为此我父母没有同意。
做为老百姓我家不是非得要告谁,只是希望大家各让一步让事情有个解决,这样才能社会和谐、家庭和谐。我保证事情解决后老人不会再去SF。
有关系有人属于盗窃,没有关系没有人属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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