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盗窃还是抢劫 ?
一、案情简介李某家办了一个养猪场,养有多头牲猪。同村的张某对之早有窃取之心,但李某在养猪场专门建了一间小屋,每晚都在小屋里睡觉,以守护养猪场,张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2005年5月4日深夜,张某准备了一把铁锁悄悄来到李某的养猪场,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再偷偷地从养猪场里赶走4头牲猪。次日晨,李某起床后发现门被锁,在叫来人打开后,才发现4头牲猪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张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
二、意见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300元,已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已构成抢劫罪。
三、意见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然后从李某的养猪场赶走4头牲猪。怎样认定张某锁门的性质,是判断张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
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占有的行为,就符合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可见,行为人在以其他方法实施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时,并不以被害人知道、察觉行为人已实施了不法行为,或者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予以反抗为条件,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实施了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将李某锁在屋内时,李某已睡着,虽然不知晓张某已将自己锁住,但张某已实施了使李某不能抗拒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李某是否知道张某已将其锁在屋内,张某的行为实际上已使李某处于不能抗拒之中。即使李某察觉有人“偷”猪,由于他的人身已被“限制”在屋内,对行为人“偷”猪的行为也无法阻止。故张某实施的将李某锁在屋内的行为,尽管李某尚不知道,但这是张某使李某不能抗拒而将牲猪赶走的一种方法,所以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
编后:此案颇耐人寻味。张某的犯意是能偷就偷,偷不了就抢,所以先在李某睡觉的房门锁上了一把锁(如果被发现后使李某不能抗拒),最后他实际上达到了偷的目的。抢劫要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知、不敢或不能抗拒为手段,如果被害人对这些手段都浑然不觉,且这些手段也未发挥作用,是否仍构成抢劫罪,编者心存疑虑。比如,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应定抢劫还是盗窃?欢迎读者发表看法。
此案比较让人寻味,这就看张某怎么想公安机关交代了,还有看公安机关想把案件办成什么了,如果是抢劫的话,情节比较轻微,不好认定。如果是盗窃的话,认定就是百分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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