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公务员面试必看热点话题:处置“诈弹”危机没有虚实之分
除了从源头上讨论如何预防“诈弹”,更应从发生的虚假危机中寻找应对的利弊得失,如此把虚假危机当作实战检验,对公共安全或许就是“祸兮福所倚”。继15日有航空公司遭“诈弹”威胁后,17日多地飞往上海航班再度遭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飞机备降或者重新安检。虽然两案嫌疑人都很快落网,但虚惊一场带来的安全秩序隐忧和航空利益损失,仍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就公共安全而言,航空秩序较之其他交通领域更为脆弱,需要设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发布“诈弹”信息的危害毋庸置疑,所引起的安全恐慌也不能仅以经济损失来计算。因而人们期待法律能够亮出利剑,还有专家呼吁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通过强有力的处罚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人,以实现刑罚打击的预防目的。
“诈弹”危机频发,确有必要从刑事立法和执法上考量,增设罪名是否可行有待斟酌,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晰刑法判断标准,在现行立法框架内寻求对此类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无疑具有更大的现实空间。而从犯罪发生学的角度看,再完美的打击与预防都难以彻底避免个案发生,当我们从立法的视角转移到个案处置层面,就不难发现立法检讨并不能为个案提供完美处置方案。对那些不幸处在特定个案中的人而言,恰当有效的危机处置对生命更具安全价值。
因此,就航空安全而言,从法律上建立起更为严格的惩戒标准是一回事,从实战的角度将每一次哪怕是虚假的危机当作真的危机来应对则是另一回事。事后被证明为虚假的恐怖信息,易将舆论焦点吸引到法律的一般性预防功能上,却忽略了对危机处置的效益评估和经验总结。如果“诈弹”危机的化解仅因为是虚惊一场,而不是建立在快速得当的应急处置上,这种安全恐慌就很难通过立法完善而得到消除。
平心而论,涉及航空的恐怖信息危机处置难度极大,部门的协作、信息的甄别、情势的研判以及两难的处置,都意味着这种迅速的危机处置,不可能直接从纸面走向实践。从这两次危机的处置结果看,有关方面将公共安全置于首要位置,及时做出备降或重新安检等紧急措施,虽然因此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却增强了人们对危机处置的信任度。消除公众对航空安全的恐慌心理,离不开类似把“诈弹”危机当作实战的处置测试。
由此,除了从源头上讨论如何预防“诈弹”,更应从发生的虚假危机中寻找应对的利弊得失,仔细检讨处置机制中的摩擦与障碍,如此把虚假危机当作实战检验,对公共安全或许就是“祸兮福所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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