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时政:西安行政程序规定今起实施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今天(1日)起在西安市正式实施,这部旨在规范政府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规章,因“偷拍窃听取得证据无效”、“执法人员无证可被当事人拒绝执法”等新规定,备受市民关注。《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分六章,具体包括总则、行政处理程序、特别行政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附则等,共计142条具体规定。西安市法制办参与起草该《规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以前我国多数城市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都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这也逐渐成为影响依法行政的一个瓶颈。西安市对行政程序进行统一立法,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对细化程序规则、推动依法行政是一个突破,这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还属于首例。
这部规章最大的亮点,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中规章中最受群众关注的主要有两条:一是执法者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规定》中明确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话,当事人有权拒绝。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该在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
举例来说,城管执法人员认为你违法了,那么城管自己必须先亮明身份,在“主体合法”的情况下文明执法,向被执法人主动说明其违反了法律的哪一条规定,允许对方申辩,陈述理由,要听取对方意见。作为被执法的对象,可以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是偷拍无效,违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比如,西安市民十分关注“如果交警把摄像头放在路边隐蔽的地方拍摄车辆违章、或城管执法等部门隐蔽拍摄取证的材料有没有用”,这部法规明确规定,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如果执法部门是在没有进行信息公开、非正常状态下的拍摄取证,以后将一律视为无效。再比如“钓鱼执法”,这部法规规定,对这种取证手段做出严格要求,也就是说,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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