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债务有约定对外没有约束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约定由一方偿还,债权人在追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将离婚后的双方告上法庭。3月2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二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11月,陈玲与张强结婚。婚后,因装修房屋,张强借朋友李三现金10000元。之后,陈玲、张强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6月协议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约定张强借李三现金10000元的债务由陈玲负责偿还。在陈玲、张强离婚后,李三向张强催要借款,张强拿出离婚协议,以应由陈玲偿还为由拒绝偿还;李三向陈玲催要,陈玲以自己没有借款为由,不予还款。无奈,李三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张强与陈玲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10000元,用于装修房屋,属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被告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虽然陈玲和张强离婚时约定张强借李三现金10000元的债务由陈玲负责偿还,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此案提醒大家: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作者 付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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