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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关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问题的若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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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5: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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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发现大家总是有这样和那样关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的问题。大家也都会对此产生一些困惑,,在此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说说“编制”的问题,以下均为常见问题:
  1, 什么是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2, 什么是事业编制?
  事业编就是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机关下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 什么是企业编制?
  同上,国有企业的登记在编人员一般都是企业编制,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如设计院所
  4, 如何进入这三种编制内呢?
  行政编制需要考公务员,事业编制需要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也需参加公务员考试,企业可以直接招聘人员,有的也需要参加考试
  5, 事业单位分为哪几种?
  事业单位分下面几种:
  A.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但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社区市的城管
  B.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财政全额拨款;如县一级国土资源(国家行政,省市参照,县里全拨)
  C.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拨一部分,单位自筹一部分;医院是典型
  D.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靠自己赚,这个单位看性质和情况,有钱的有钱的要死,打死也不想转全拨或参公,穷的连工资都开不出的也有;
  E.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设计院所
  6, 参照单位=公务员吗?
  参照单位全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实质是使用事业编制,但提拔晋级等等都是按照《公务员法》来管理,俗称的公务员也就行政编制也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两者均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虽均为政策执行部门,但编制类型略有不同,所以参公≈公务员,不等于公务员。
7, 行政单位人员成分有哪些?
  大多数行政单位里有两种人,行政编,事业编;行政编是公务员,事业编则有三种情况:参照管理人员≈公务员,行政编不足需要的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如司机等)
  8, 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有哪些?
  有下面几种:
  管理岗,走职员序列,比照公务员施行,江西的最高级别为三级职员,正厅级干部
  技术岗,走职称,从初级到高级
  工勤岗,走职称,从初级到高级
  按老说法,管理和技术岗均为干部身份
  9, 事业单位有机会去当公务员吗?
  有, 根据国家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有两种方式,考录和调任。
  考录就是我们参加的公务员考试,调任就是从一个单位调任到公务员队伍,但调任有一定的要求,一定是要提拔,不是平级调动。
  10,公务员调事业单位了怎么办?
  公务员调去事业单位做领导,保留干部身份,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11,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怎么回事?
  请给位学员自行搜索: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内容讲的很明白
  12,事业单位聘用分几种?
  两种,编制内聘用和编制外聘用
  13,编制内聘用分几种?
  两种,编制内正式调入,既档案调入单位管理;编制内人事代理,既档案有人才市场管理
  13,为什么编制内聘用的人事代理不好?
  因为合同工,也就是俗称的临时工,也是聘用,也是人事代理,这样就给单位领导和同事产生错觉,感觉你也是临时工,导致有些在编的人事代理的同志在单位也受到歧视。
  14,什么是政法专项编制?
  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15,机关企事业单位只认第一学历吗?
  错,一切的一切都按你的最高学历来算,请参看:国发[2006]22号和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网上可搜到。
  16,那什么是第一学历,我的第一学历是什么?
  计划经济时期,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的上级是各省市第一教育局,到毕业时颁发学历也是第一教育局颁发故称之为第一学历。成人高中、成人高校及其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则是由各省市第二教育局负责,颁发的学历则叫第二学历。改革开放后第一、第二教育局大多已经合并,但第一学历、第二学历这两个名词却延用下来。
  第一学历多指受过的全日制的最高学历教育。目前仅限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
  第一学历之外的学历无论是否全日制,称为第二学历。
  就是说,你高考考上本科,这就是你第一学历。
  你本科毕业考上研究生,研究生就是你第二学历。
  所以说,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第一学历不外乎:中专(包分配时代)、大专、本科
17,如果我(本科)专科是成教的那到底什么是第一学历?
  按照16个问题的说法,如果全是成人学历,则你没有第一学历。其实牵涉到了多重政策的碰撞,包括大中专学生包分配的问题,用人单位政策执行的问题,现行大学生就业制度的问题等等,没有明确解答,我无法回答此问题。
  但个人感觉应该以你第一个高等教育文凭算。
  18,上班后文凭提升了,工资会提高不,是怎么个提法呢?
  根据国发[2006]22号和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19,行政编、事业编、企业编三者之间如何转换?
  企业\事业\行政(公务员)三种编制在级别达到副处及以上才有可能相互使用.
  达到厅局级则不用考虑编制问题了,随时调动.
  以下分别举例说明:
  1.企业编 进 行政编 : 北京铁路局(企业)人事处处长(企业编正处) 提拔调动为 铁道部铁道部人事司3号副司长(行政编副厅)
  2.事业编 进 行政编 : 庐江县林业局(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局长(参公事业编正科级) 提拔调动为 庐江县副县长(行政编副处级)
  3.企业编 进 事业编 : 成都飞机制造厂(132厂)团委书记(企业编正处) 调动为 成都市团市委书记(参公事业编正处级)
  4.以一个老师为例: 市属第一小学正编教师(事业编)提拔做校长(事业编正科)提拔区教育局副局长(参公事业编正科)提拔为该区副区长(参公事业编副处&行政编副处)调动至某县任县长(行政编正处)
  5.厅局级调动,大学校长(事业单位正厅)调教育厅厅长(参公事业&行政正厅)又调某国企当老总(企业正厅)所以厅级不受限制.
  上面例子讲得比较清楚了,反过来也是一样的.按正常情况要动要前途至少副处,要不免谈.
  当然现在有选调考试,也就是有正式编制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考.
  如南昌每年有此类考试,选拔副科~正处干部.前提必须是正编人员.
  20,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考试黑不黑?
  天下总有阳光照耀不到的地方,有些东西的必然存在的。有人说关系,但要知道,人事部门历来是最严格和重要的部门,不是每个人的关系都能够撼动人事厅(局、处)的,那种关系不是普通的关系,所以不可能存在于普遍考生之中。再则关系也需要入闱,个人认为,能够在重重选拔中入闱面试,内定人员的实力绝对也不逊于任何人。
  21,如何规避内定岗位?
  如果你怕内定人员实力出众,闯入面试,想要在考前就规避内定人员。很简单,看见岗位设置有稀奇古怪要求的,OK请绕行吧。
  22,笔试考第一了,我一定能录取这个岗位吗?
  笔试第一了,不要忘记后面还有面试,不要掉以轻心,面试翻盘的例子太多太多,不要怨天尤人,反省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23,为什么事业单位的资格复合把我刷掉?
  大部分事业单位对专业卡的严格,原因不得而知。但我想提示的是,在考前请各位确认好自己的专业是否和招聘单位要求一致,入闱后因资格复合被刷太可惜了,考前就应做好功课,仔细研究。
  24,事业单位考试结束后的程序是什么?
  程序为:
  单位公布入围名单
  用人单位组织资格复查(看学历,专业等等,事业单位对专业卡的很死,差一个字都不可以)
  单位组织面试,人事厅派人监督
  单位通知成绩最终成绩,报人事厅审批
  人事厅审批通过,上班
  再说说事业编调公务员吧:
  首先学习《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副高=副县级,正高=正县级)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也就是常见的干部选拔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然后是解读:
  什么是公务员调任和录用呢?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也就是大家关心的事业转行政(公务员)),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体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与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录用相比,调任的适用对象和程序都不同。调任的对象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的职务是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职务层次较高。
  录用(通俗说,也就是公务员招考)的对象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录用后将要担任的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的程序是严格考察,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考试,而录用实行“凡进必考”,经过严格的考试来进行。
  最后,事业转行政是可以的(企业转行政也是可以的),一般实际操作是县级政府,由事业单位提拔至乡镇长(正科的行政单位实职)则自动转变为公务员(行政编),省市级机关转编(也就是规定中所说的调任)至少要副高(副县级)。


发表于 2011-2-19 15: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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