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改为贩卖人口罪
本帖最后由 丑石 于 2011-2-12 17:43 编辑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给无数个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悲痛。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一直常抓不懈,2009年4月开始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拐卖妇女案件6574起,拐卖儿童案件4595起,打掉2757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17486人,抓获此类在逃人员3044人,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妇女11839人。沉重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力的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发生。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巨大贩卖人口市场的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现象依然很猖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十四一条规定又成为购买者披上合法的护身符。不完善的法律又让成年男子介于法律保护之外,经济利益的驱动,泯灭了人贩子的良知,“生意”成交后的可观利润促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巨大的买方市场趋势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拐骗妇女,盗窃儿童的犯罪行为,国家应该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将拐骗盗窃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受到刑事处罚,将受害的群体范围扩大化。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拐骗妇女一般用于当妻生子、强迫劳动、强迫卖淫、或者用于贩卖人体器官违法犯罪行为,拐卖、盗窃儿童一般用于乞讨、流浪性乞讨、残酷表演强迫劳动、实施犯罪或用于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由于《刑法》对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存在法律空白,巨额利润的诱导使拐骗妇女、儿童犯罪更加猖獗。在美国几乎不存在拐骗妇女、儿童现象,原因是没有购买市场的存在,就在国外法律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人口进行交易的行为统称为贩卖人口罪。我国应该根据本国实际结合外国法律,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改为贩卖人口罪。从法律的层面打击犯罪有法可依。打击违法犯罪时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让每一个家庭幸福祥和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每一个良知的公民要敢于和违法犯罪作斗争和贩卖人口行为作斗争,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应有的贡献。 顶一个!!! 顶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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