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死神擦肩而过的2009年2月24日
2009年2月24日,我永远会记住这一天。因为这天下午,我差点成为《致命错误》里的典型。
毫无意义的牺牲都是很窝囊的!~
我亲爱的同事们,每一次的行动都不要掉以轻心。
记住:每一次小的疏忽,都可能是致命的!~
2009年2月24日15时30分,
我和队里的同事一起检查某酒店的客房时,
现场挡获一名刚吸食完 BING DU 的嫌疑人。
当时他正在睡觉。门被我们打开时他只穿着棉毛衣、棉毛裤,
于是我把嫌疑人隔离在墙角,由另两名队友检查他的外衣外裤和他的提包,
我们在他提包里搜出一把管制刀具,三发“64”式子弹,和约6克的 BING DU 。
其中,那三发子弹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我们怀疑嫌疑人可能携带枪支,
于是,更加仔细的检查起房间以及他衣服、提包。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新的发现。
(失败的检查,因为他只穿着棉毛衣裤,而通常人不会把枪藏在内裤里,
我们便轻易的相信他身上没有其他东西了。我们始终没有检查他的裆部!~)
在带嫌疑人回队里进一步调查的路上(在酒店的楼梯口),
发现几名行迹可疑的人,于是我们将几人拦下盘查。
据被盘查人员和嫌疑人的供述,这几人是来向嫌疑人收取“水钱”的。
由于证据不充分,无法将这几人滞留,只好将其释放。
回到大队后,我们根据程序的规定,
必须对他吸食 BING DU 的事实进行尿液检验。
这时他要求去厕所里提取尿液。
很明显,这个活肯定是由我来做的,
幸运的是队里的同事要求他在就办公室里提取。
18时左右,所有材料都准备齐全了,只剩报批和送拘了。
有事的哥老倌就先走了,只留了三人在队上。
两名去报批,由我在队里看守嫌疑人。
19时左右,我和另一队友送嫌疑人去治安拘留。
(嫌疑人留置在队上时,我们没有对他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
当时把他行为确立为治安案件,本着尊重人权的原则,没有将其上铐!~
这里也有个严重的错误:不能一个人单独面对嫌疑人。)
在拘留所里,也需要履行交接手续,
根据程序,看守所需将其所有衣物物品进行探测检查。
这时的他,神情紧张,此举动立即引起了我们的警惕。
就在他脱去棉毛裤后,他明显夹紧了双腿,不愿脱去内裤。
我们发现,就算他夹紧双腿都掩饰不住内裤里有异物突出。
此刻我们先声控嫌疑人,再上前将其制服。这一过程并不迅速。
我们从嫌疑人内裤里搜出一把仿“64”式手枪,
枪已上膛,弹夹里有两发子弹!~
(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上前制服对方。采取声控的方式这时是不当的行为,
因为声控很有可能惊扰嫌疑人,这只可能是让嫌疑人做出过激的反应!~)
后面的事也就没有什么危险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案件,
自然让他享受刑事嫌疑犯的待遇。经讯问,他称买枪是为了防身,
因为他欠了很多“水钱”,而“放水”的人经常找他麻烦。
如果我们在对他房间进行检查时,他选择开枪;
如果我带他去厕所提取尿液时,他选择开枪;
如果我一个人看守他时,他选择开枪;
如果在看守所检查他衣物时,他选择开枪;
我已经死了四次了!!!!!!!!!~
幸好他有慈悲心肠,放了我一条生路!~
我的朋友们啊!~
错误一次都不能有!~
因为那很可能是致命的!~
2009.2.25 看了,真为你捏一把汗! {:5_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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