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任职期限的解读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任职期限的解读首先,学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法的渊源和法的从属关系。大家可以先去看一下公务员法,最新版的公务员法里面,并没有这个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期限一定要满五年的说法,并且规定了公务员是可以辞职的,也没有说到底要工作多久才能辞职,只是说三十天内要审批。而法律是人大批准的,是高于规定的,因此说,公务员在理论上,是任何时间内都有辞职的权利的(我是见过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辞职的)。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国家公务员管理局2008年印发的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请大家注意这个标题:《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是一个任职,定级规定,大家明白是什么意思没有?任职定级规定,不是服务年限规定。主要是定级规定,意思是定级的最低服务年限,比如,从科员到副主任科员至少五年,以前不一定,有的两三年就升。5年最低服务年限,并不是指要在一个单位待够5年。因此,只要过了试用期,可以再考公务员。另外,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其实在1997年施行的《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里就有了,这不是新规定,所以,以前是怎么操作的,现在还是一样。这种规定应该是很严谨的,它既然没写本单位就不是那个意思。在今年的国考招考简章里可只写了在试用期内不允许考,我专门问过在组织部门管干部的同学,他给我的解释就是,此规定在97年的文件里就有,没什么实际意义,不用理会。
现在再来看一下今年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在这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网站上。为什么要强调一下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呢?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解读,不是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应该是可以报考的。现在很多职位要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有的就是要在基层工作过的年轻公务员。这样的公务员了解基层情况,是符合我们国家的选材要求的。
这样理解,那么这就与公务员法不冲突了。也和现在的升迁制度是相吻合的。制定法律的人都是何等的严谨,怎么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来过。 R:41(3)这个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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