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 发表于 2010-6-26 13:22:02

湖北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政策解答

特别提示:
1、敬请广大报考者报考前认真阅读我省《招录公告》和本《政策解答》,准确理解有关政策与要求;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事考试院和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组等名义举办的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根据《湖北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现就我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中的几个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考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本次招考对象分为三类:
1、部分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且具有本省户籍的退役士兵;
2、部分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部分职位定向招录参加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二、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报考公务员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6月30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各职位所要求的具体年龄依次类推,如某职位要求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则为1984年6月30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出生。
三、2008年和2009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能否以应届毕业生报考?
2008年和2009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学校可按应届毕业生派遣的,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四、什么是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是指参加我省组织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
五、参加我省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人员能否报考?
   因参加我省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人员服务期未满,今年不能报考。
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能否以应届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的身份报考?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既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以退役士兵的身份报考。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的,不受毕业时间的限制,但需符合报考职位的其它条件。
七、在校的专升本、研究生等高校学生能否报考?
在读的非2010年7月前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等人员,不能以已取得学历、学位报考。拟于2010年9月注册入学的并已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本科生、研究生,由其本人选择是否报考。
八、有本省户籍2010年拟退役的士兵能否报考?
不能报考。   
九、报考人员如何实行报考职位回避?
根据公务员法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答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关问题的函》(鄂人函132号)的规定精神,报考人员与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主管部门任免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职位。
十、如何报考定向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职位?
我省2006届、2007届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可以参与此次考试。参加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限在湖北服务的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且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需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限在湖北服务或者由共青团湖北省委派赴外省服务且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需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所有职位中,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
十二、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答: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7月2日18:00以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十三、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在公务员招录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并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务员局               
二O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北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政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