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开门把行人撞入河 司机和市政局不愿赔偿
事发现场模拟图峥嵘制图□记者韩景玮实习生郭珍珍
2008年发生在沿河路上的一起因乘客推车门导致行人坠河的事故又有了新进展
一出租车在郑州市沿河路突然停车下人,一骑车人与车门相撞,坠入金水河,导致瘫痪。骑车人遂将司机伽某、出租车所有人王某、出租车挂靠的公司郑州市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乘客赵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市政局告上法庭,向6被告索赔96万余元。本报对此事曾多次予以报道。一审判决后,郑州市市政局和出租车司机伽某提起上诉,4月30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回顾]
出租车门误把骑车人撞入河
【骑车人致瘫,被认定为一级伤残】
刘海洋今年50岁。2008年8月25日19时50分,刘骑电动自行车顺沿河路由北向南靠右往家赶。司机伽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响水湾小区附近后,“一名戴眼镜的女乘客突然打开右前车门下车,车门和我撞在了一起”。刘海洋说,因金水河护栏高度过低(仅50厘米且残缺不全),他被撞进河中。
刘海洋被医生诊断为颈椎五六节骨折,导致瘫痪,其伤情被认定为一级伤残。警方认定,司机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海洋无责任。
[告上公堂]
坠河者状告六方责任人
【一审判决几名被告共赔近80万元】
2008年9月,刘海洋家人将司机伽某、出租车所有人王某、乘客赵某、出租车挂靠的公司郑州市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60万元,后将诉讼请求追加至96万元。
一审法院很快对此案作出判决,几名被告共赔偿刘海洋789000多元。综合全案案情,法院确定原告刘海洋在本案人身损害事故中,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市政局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伽某、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伽某在该60%的赔偿责任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报曾多次对此事报道,以下为部分报样
[官司进展]
出租车司机和市政局提起上诉
【原告辩护律师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伽某、市政局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昨天庭审现场,市政局感到很委屈。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就是266580.27元。
市政局认为:交通事故是造成刘海洋坠河受伤的直接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道路狭窄,混合交通严重,交警部门没有设置相应交通标志,以提示行人和车辆注意,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沿河路虽设护栏,但护栏是静态的,人是动态的,人的主观因素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和根本原因,而不能认为护栏高度不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其次,河道管理处作为该局的二级单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市政局仅是河道管理处的主管部门,且河道管理处从没有接管过这段护栏的管理工作,判市政局承担民事责任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市政局承担责任的判决。
而司机伽某则认为:本案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般人身伤害,原审判决定性错误。此外,事故发生后,其车辆没有任何撞击痕迹,事故是因一审原告骑车速度太快撞到了桥墩上所致。警方事故认定缺乏根据。原判决责任划分错误。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应注意交通安全。上诉人在靠近河栏杆的地方停车,该地没禁停标志,停放并无不当。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刘海洋自己骑车也应注意交通安全,车上载物过重,在前方有车辆的情况下,仍快速前冲,导致遇到乘客开门,随后急刹车撞到栏杆上坠入河中。原审判决职责划分计算错误。原审中认定护栏过低是事故主要原因,那么市政局就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而不是30%。原审判决采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伽某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面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刘海洋的辩护律师认为:市政局是护栏的管理方,护栏高度过低(有规定不应低于1.1米),年久失修,造成不安全因素。出租车没有完全靠右停靠,不然容不下右边再通行一辆电动自行车。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车外行人安全;刘海洋的伤情鉴定合乎程序,赔偿细则合理。一审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庭没有当场宣判此案。 {:5_553:} {:11_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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