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条 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什,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释解)
本条是关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规定。
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需要作为物证、书证扣押的,应由勘验、检查、搜查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具体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擅自决定扣押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对执行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侦查人员行凶报复,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违法扣押的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扣押,以及侦查人员相互监督,防止侦查人员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为了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扣押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非侦查人员冒充侦查人员进行"扣押",毁坏、转移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侦查人员执行扣押时,应当持有有关法律文书,如搜查证或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或者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如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为了加强群众对公安机关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工作的监督,证明扣押情况,侦查人员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为了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的来源,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保证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经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防止被扣押的物品、文件遗失或者被私自截留及物品持有人无理索要未被扣押的物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牌号、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以及发现物品、文件的地点、扣押的时间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具〈扣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老师真好 {:5_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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