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单猫 发表于 2010-1-18 16:13:07

[转自天涯] 警惕袭警成为警察合法故意杀人理由和借口

月12日下午,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一民警处警中使用枪支致两村民死亡。13日,当地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死者曾暴力袭警并抢夺佩枪。然而,记者在采访中有目击者称,当事警察———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警中曾大喊“跪倒,否则我毙了你”,其朝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开枪后,不许其他人送伤者去医院,致两人死亡。(《南方都市报》1月15日)

   笔者记得十几年前,也发生过类似事情,但那次事件的解释是嫌疑人夺枪的时候,警察枪支走火,虽然如此,但警察仍然被判刑。如今,这种解释很少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冠冕堂皇的“被当事人暴力袭击”,比如官方这次的新闻招待会就是这么解释的,比如前不久宁波象山枪击农民工案也是这般解释。在现在的警察执法理念中,似乎存在着一种击毙“袭警”者,是合理而且正当、正义的认知倾向。这很可怕,如果对开枪没有严格制度规范,如果不能严惩滥用警察权力者,“袭警”有可能成为“合法故意杀人”的借口。实际上,现在已有某种令人恐惧的迹象在悄悄蔓延。
  
   贵州的这起案件,问题关键在于:假设确实是在袭警,但当事人是在毫无凶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警察连杀2人的处理方式是否恰当?而更怕的是,这个袭警假设从目击者的证词来看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真相完全被黑白颠倒了。目击者看到的是:当郭永华说了句“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便被电棍电击倒地,张磊拔出手枪,对着空中和地面开了两枪,然后对着郭永华头部开枪。郭永志上前询问,又被枪击,在他未死亡的时候,张磊上前朝他脑袋补了一枪。如此种种行为,是故意嚣张杀人还是警察自卫?是滥用警察权还是遵守警察开枪规范,结论并不难得出。当然,仅仅靠一个证人的证词,未必可靠。但现在有一个会说话的证据可供参考:郭永志体内有几颗子弹、几处枪伤?若是有两颗,警察正当防卫的谎言不攻自破。当然,最终结论有赖于有关部门公正的调查,但我希望引入第三方机构,贵州省乃至中央有必要派出调查组调查此案。
  
   反思此案,笔者以为,社会应该对警察权力的自我膨胀保持足够的警惕。我国目前尚未有“袭警罪”,但这几年建议设立“袭警罪”的呼声很大,原因在于西方很多国家都设立有“袭警罪”,而且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的现象也很严重,由此看来,设立“袭警罪”保障警察的执法权威似乎很有必要。但另一方面,立法专家们也担心,警察权力过大,会带来负面作用,而且目前已有“妨碍执行公务”等罪名保障警察执法。
  
   我以为,专家们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在今天,这种担心甚至不幸被言中了。在尚未有“袭警罪”的情况下,警察都敢于开枪,若设立“袭警罪”,这种拿枪口对准百姓的现象会是多还是少呢?答案或许不言而喻。警察为何不惮于开枪?原因在于“袭警”可以成为万金油借口。从对“袭警”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理方式上,警方都是自说自话,谁来认定“袭警”?谁来认定“以袭警诬陷死者、伤者”?这是一个关系到社会正义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警察在开枪行为上,会变得随心所欲,而绝无后顾之忧。
  
   现在有种观点,似乎是在强调向美国“学习”,这种观点认为当警察执法的时候,警察要求你干什么,必须根据警察的话来行动,否则警察是有权采取相应举措。在我看来,面对警察的要求,别轻举妄动是应该的。但即便在设立有“袭警罪”的美国,也殊难出现你不听警察的话,警察可以一枪“嘣了你”的“处理规范”。而且我们必须要清楚认识到一点,美国如此强调警察的权威,是基于美国公民可以合法持有枪支这一国情,如果不认清这些特点,片面强调警察权威,而不强调百姓的生命权,实际上是宣扬警察“残暴执法”是正当的,同时也必然导致警察漠视生命的“残暴执法”。
  
   前几年,赵燕事件引起轩然大波,赵燕没有配合美国警察,但美国警察是义无反顾地开枪了吗?没有!他们采取的是辣椒水喷射、殴打的方式,美国国务院就赵燕被殴发表声明努力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这实际上表明美国官方认为美国警察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美国人并没说:你赵燕不配合警察,没“嘣了你”而只用辣椒水,彰显了美国警察的仁慈。由此可知,即便我们将来设立了“袭警罪”,也不意味着赐予警察们面对"袭警",开枪无罪的特权,只有在极端危急情况下,警察开枪才是正当的。
  
   不论现在,还是未来我们设立了“袭警罪”,都应该对警察开枪行为保持应有的警惕,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出现捏造一个公民“袭警”,然后“合法”击毙的丑恶惯例。

tianlan0595110 发表于 2010-12-27 12: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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