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ubigoucao 发表于 2009-9-2 20:40:51

谁该为40多万公斤小麦的命运负责呢.?

今年9月4日上午8点多,杞县葛岗乡工业园,个体企业昌隆面粉厂正在生产,突然来了十几辆警车,来者正是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对面粉厂进行查封,设备,厂房被贴上了封条。此次执行中,面粉厂厂长刘秀萍被列为“案外人”
    第二天,从外地紧急赶回来的刘秀萍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称“昌隆”并非被执行人,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她的个人财产,与法院指向的被执行人没有关系。
    9月9日,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刘秀萍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企业正在生产,现任厂长怎么成了“案外人”?一切都要从面粉厂的身世说起
    昌隆面粉厂的前身是华东面粉厂,各日企业,主人是王建国,王记红夫妇。2001年4月,二人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债权债务均归王记红,面粉厂亦由王记红所有。拒了解,当时的财物状况是债务大于债权,两者相差100多万。也就是说,除了经营不善的面粉厂,王记红承担的是巨额债务,其中欠刘秀萍夫妇的就有145万元。
    2002年8月1日,在杞县法院执行庭,刘秀萍、王记红达成一份和解笔录,双方约定:由于无力偿还借款,王记红愿意将面粉厂租给刘秀萍经营18年,以此抵消一笔40多万元的债务。
    1个多月之后,双方再次签定一份协议书:王记红将华东面粉厂(包括厂房,设备等)作价145万元,转让给刘秀萍,以此抵消全部借款。并约定:此前华东面粉厂的债务有王记红承担,与刘秀萍无关。
    至此,刘秀萍认为,面粉厂已经完全属于她个人所有了,于是他重新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更名为昌隆面粉厂,并以新厂的名义办理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种证照。同时刘秀萍与葛岗乡政府重新签定了土地租赁协议,由她向政府交纳租金。
    由于经营有方,面粉厂的业务越做越大,产品远销内蒙古等地区。9月4日法院查封前,面粉厂已经签下多份供货合同,库存小麦50多万公斤。
    既然面粉厂已经易主,法院为什么还要对昌隆进行查封?
    法院方面认为,王记红与刘秀萍签订的面粉厂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主要理由:2002年5月,王记红的一名债权人曾经两次提起诉讼,当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诉讼保全,对面粉厂内的部分设备进行了查封,王记红在明知厂内设备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在当年9月18日与刘秀萍签订了转让协议。
   
    40多万公斤小麦的命运
    9月的杞县,气温仍然很高,刘秀萍心急如焚---面粉厂里已经灌入麦仓的小麦有40多万公斤,麦子高温40多度,如不及时组织生产,很快就会变质
    刘秀萍一次又一次的往法院跑,请求法院允许自己先进行生产,以免这么多小麦变质烂掉,但每一次都被法院拒绝。
    转眼1个月过去了,10月2日,刘秀萍向县里一位主要领导电话哭诉了自己的遭遇,请求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让她把库存的小麦加工完。该领导当即答复:一定要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二天,此次执行案的主办法官陈洪周打来电话,让刘秀萍到法院去一趟,陈洪周说:“限你一星期之内把麦子处理完。”
    除了开工生产,这50多万公斤小麦还能怎么处理?刘秀萍又找到县政法委有关领导,该领导对面粉厂的遭遇深表同情:“你是面粉厂,让你处理,你就开工生产”
    10月5日,面粉厂在停了整整1个月后开工,但8日上午,主办法官陈洪周就带领十几名法官来到厂里,生产被迫停止,在短短3天的时间里,面粉厂加班加点,已经加工了15多万公斤小麦。
    11月15日上午,记者在昌隆面粉厂,厂里的设备,厂房等随处可见法院的封条,在宽大的麦仓里,小麦堆积如山,厂里的一名员工捧起一把小麦对记者说:“这小麦已经变质了!几十万斤啊,真让人心痛”
    刘秀萍告诉记者,从法院查封到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麦仓里的近25万公斤小麦已经彻底失去价值,查封期间生产的15多万公斤小麦,由于部分已经变质,致使面粉质量存在问题,客户已经提出退货。
    记者请律师说法
    已经经营了两年的个体面粉厂,自己作为一厂之长,竟然成了“案外人”?刘秀萍有点想不通
    主办法官陈洪周告诉记者,法院在查封昌隆面粉厂时,仅仅针对设备,厂房,并没有对小麦进行查封。之所以这么做,就是考虑到了小麦的这种物质的特殊性。“案外人”刘秀萍完全可以对小麦进行处理,比如变卖等等。
    刘秀萍则称,对面粉厂来说,已经进入麦仓的的40多万公斤小麦,其最大价值就是加工生产,而且只需要七八天的时间。
    杞县人民法院对敞隆面粉厂的查封在操作上是否合法?应记者之请,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朝旺在详细研读了有关材料之后,发表了看法。
    刘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使行〉》第42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又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是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的,即所谓的“活封”。与之对应的,如果不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就是“死封”
    那么,具体到本案,法院仅仅查封了面粉厂的设备,厂房等,并没有对小麦进行查封,这种情况下,是“死封”还是“活封”呢?
    刘律师称,表面上看,小麦没有被查封。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面粉厂来说,小麦是一种生产原料,难以变卖或变卖之后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让面粉厂自行处理小麦显然是强人所难,由此看来,如果不允许面粉厂继续使用厂房,设备,就等于对小麦进行了“死封”
    刘律师分析说,本案中法院完全可以采取“活封”的方式,面粉厂里库存的小麦有40多万公斤,其加工生产的时间只需七八天。如果法院允许面粉厂继续使用厂里的厂房,设备等,在短短七八天的时间里并不会对其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院应允许面粉厂继续生产,直至将库存小麦处理完毕。

goubigoucao 发表于 2009-9-2 20:52:33

是不是现在社会都是这样呢.?

   也没个关注的人?还是这是很早以前的事了呢?

中国心 发表于 2009-9-3 0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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