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 发表于 2009-8-5 09:38:35

成都市公安局2009年考试录用1834名人民警察公招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二〇〇九年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9年我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本简章同时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www.cdrsj.gov.cn、成都市公安公众信息网www.gaj.chengdu.gov.cn、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上公布):
一、考录名额及职位
此次成都市共录用人民警察1834名。其中:非重灾区综合管理职位、公安专业职位共1153名,重灾县(市)综合管理职位、公安专业职位共280名,特殊专业职位、其他专业职位共401名。各职位报考条件、录用名额及要求详见《2009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二、招考对象和范围
(一)招考对象
符合《2009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报考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等有关证书。
(二)招考范围
特警二(防爆安检)、特警三(反劫制暴)、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面向全国招考。
除以上职位外,报考其他职位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学历人员限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三、报考条件
符合《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其中,下列职位的相关报考条件调整如下:
报考特警一(男)、特警一(女)职位的考生,年龄条件调整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1年7月31日以前,1984年7月31日以后出生);身高条件调整为男性1.73米以上,女性1.65米以上。
报考特警二(防爆安检)职位的考生,身高条件调整为1.65米以上。
报考特警三(反劫制暴)职位的考生,身高条件调整为1.73米以上。
报考法医、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的考生,身高条件调整为1.65米以上;视力条件调整为双眼矫正视力4.9以上。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2009年8月2日至8月9日。
(二)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认真阅读《公告》、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公安局《二○○九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招简章》(以下简称《简章》)、《2009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和《2009年成都市录用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附件2)等信息,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资格初审合格及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在2009年8月3日至8月12日登陆报名网站相关页面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凡符合《公告》中减免考试考务费条件的考生,在报名初审合格后,应先缴费,笔试考试后,在9月7日至9月21日(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凭有效证件和规定材料、《准考证》及复印件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3.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并缴费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09年8月31日9:00至9月5日24:00登陆报名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按照职位表公布的职位及要求报名。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考录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凡符合《公告》中加分条件的考生,待报名成功后,于2009年9月8日18时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地址:文武路136号3号楼6楼602室)。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五、考试、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成绩公布
考试分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专业测试(仅限需加试专业测试的职位)、面试和体能测试。
(一)笔试、心理素质测试
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时间:2009年9月6日。
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于2009年10月23日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成都市公安公众信息网、成都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也可通过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请于10月25日前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网上查分。
(二)专业测试
特警职位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需加试专业测试(《专业测试考试评分项目和标准》见附件4)。专业测试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于2009年8月31日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成都市公安公众信息网、成都人事考试网公布。
专业测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心理测试结果于2009年10月23日同时公布。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2009年11月1日至11月3日
资格复审地点: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地址:成都市宁夏街136号)。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相关事项及后续工作安排,于2009年10月30日在上述三个网站公布。其中特警一(男)、特警一(女)职位笔试单科成绩未达到45分以上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所需材料: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毕业证(境外学历、部队院校学历需携带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户籍证明(限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大专考生)以及《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
资格复审合格者办理参加面试相关手续。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缺额,依次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及具体安排和相关要求于11月3日21:00在成都人事考试网上公布。递补工作统一于11月5日18:00截止。
(四)面试
面试时间:2009年11月7日至11月9日。
面试的具体时间安排、面试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成绩和各职位总成绩排名及相关事宜于2009年11月18日分别在上述三个网站公布。
(五)体能测试
除特殊专业职位外,其余职位参加了面试的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于2009年11月12日分别在上述三个网站公布。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体检、考察和公示按照《公告》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体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本简章明确调整了身高、视力条件的职位,考生的身高、视力按本简章的规定执行)。体检实行差额体检,各职位差额体检比例见《2009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未按规定参加差额体检及复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七、录用审批、单位分配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由招录单位通知被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考生按报考职位录取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2009年成都市录用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公告》和本《简章》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以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曹友杰、成都市人事局纪检监察处陈云鹏、成都市监察局驻公安局监察室张毅三人组成的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如下:
曹友杰:(028)86647283
陈云鹏:(028)61882713
张毅:(028)86408640
本《简章》由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本《简章》未尽事宜,以《公告》为准。
附件:
1、《2009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一)》
《2009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二)》
2、《2009年成都市录用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一)》
《2009年成都市录用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二)》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4、《专业测试考试评分项目和标准》

咨询电话:
成都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028)61882675
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028)86407323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公安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freefish517 发表于 2009-8-5 11:42:41

{:5_553:}成都怎么回事谁报了 联系我

美女耗 发表于 2009-8-6 20:27:15

我想请问一下,我报的不是成都的,那是不是也在成都统一考试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成都市公安局2009年考试录用1834名人民警察公招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