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押物品的一些误区(求高手解答)
首先,本人对公安基础知识上面的表述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之间的矛盾有些疑惑,请高手指点下,之前有人发过此类问题,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根本就没有关于扣押物品一式三份之说,但是公安基础知识上却是在刑事诉讼这方面的扣押说的是一式三份。我觉的对于考试,如果说明了是刑事侦查,是不是就按教材一式三份做题呢? 在线等待肩章老师解答~~ 恩看课本吧 我觉得书的三份的并不与法律矛盾,而是对适用法律的具体化。可能有关公安规章上有有关的规定吧。 应该是以书本为主 这个问题让人很郁闷! 呵呵,我们一直要求一式三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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