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学历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学历待遇
<FONT size=4>多年来,中国各级党校开展的学历教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国民教育一样,提供各种文凭。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党校文凭能否获正式认可一直存在争议。<BR>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党校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意味着多年来关于 “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BR> 今年9月3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共**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13号),其中附有《中国共**党校工作条例》全文。1995年9月6日发布的《中国共**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被同时终止。 <BR> 此次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相比,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BR> 《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BR> 而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BR> 《条例》还删去了《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其大意为“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BR> 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 <BR> 《条例》对党校教育依法规范,还意味着明确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BR> 《暂行条例》第20条称,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BR> 而《条例》第20条则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BR> <BR> ——摘自10月7日《财经网》</FON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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