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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学教授谈袭警诱因 道出基层民警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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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6: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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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清淮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近年来,各地频繁发生袭警事件,造成执行公务的警察受伤甚至死亡,他们多在处置各类警情和纠正处理交通违章时遭受攻击。警察被袭击的根本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对警察的蔑视,这些人以自身权利的绝对诉求抵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力,他们在主观上不认为自己在与国家权力对立。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论语?季氏》)孔子所说的“大人”,就是强调国家政权的权威地位,权力的拥有者代表国家权威,即“大人”。在现代意义的国家政权组织结构中,警察实际上就是这样的“大人”。恩格斯说:“有时候,权威是以绝对服从一个人为前提的。”(《论权威》)无论袭警行为是否“有理”,都是犯罪,因为行为人已经在第一时间里否定了“大人”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威。 袭警行为诱因之一:公众“仇警”心态 从各地发生的袭警案分析,袭警行为人普遍没有明确的“袭警”意识,行为人只承认自己违法,不认为是犯罪。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在国家立法没有制定“袭警罪”的罪名以前,行为人袭击警察的罪错认定,与他袭击一般公民的罪错认定并无区别,应根据他袭击警察的行为情节和被袭击警察的伤情,确定他的罪错程度,处以相应惩罚。但不管如何处罚,都要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如果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或者伤害轻微,他很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少量的营养费等民事责任。公众有一种“仇警”的心理。2006年10月北京发生一起袭警案,执法民警被害,在对案情还不了解的情况下,网上的议论几乎一边倒同情袭警凶犯,甚至称他为“英雄”,还要向他“致敬”。对公安部为此发布A级通缉令表示不满:“凭什么死一警察就发布一级通缉令?”那些人认为公安部在为“自己人”滥用职权。还说什么“死了一个小土匪,激怒了一群匪徒”。还有一些“人道主义者”为袭警罪犯开脱:“他盗割电缆是因为太穷了。”总之,错在警察。警察执法时遭遇的“马路效应”颇具中国特色:在公众场合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非组织状态的人们会保护违法者,却对处置违法者的警察进行集体围攻。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存在一种很使人费解的现象:“法人”的警察执法时代表国家权威,但是执法的警察的身份却是自然人,与处置对象的身份完全相同。有抽象的“警察的权威”,但是具体的“警察”的权威却不存在。“警察”权威的失踪使“警察权威”无形瓦解,威武庄严的警察队伍,实质上只有“队伍”,没有“警察”。 警察执法受阻,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于是有“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动议,浙江公安还进行了“民警维权”的试点,在杭州、宁波、舟山初步推开,核心内容是保护执法警察的基本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这项措施很有“仁者之心”,决策人看到了警察的执法困境,力图还警察以优良的执法环境,至少,可以减少警察受伤。警察的职能在于以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如今却要求“别人”来保护他们“保护他人权利”的权力的权益,那么,谁来实施这种“保护”?由一部分警察保护另一部分警察,不允许把警察队伍分割为两部分。请人民来保护警察,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人民警察既然保护人民,人民当然有必要保护人民警察,可是,“人民”是不具备行为实体的一个概念,根本不具有保护能力,而实体的人民群众愿不愿意保护警察,还是一个疑问。 袭警行为诱因之二:媒体“丑警”宣传 公众“仇警”,在于警察机关有“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但媒体的“丑警”宣传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90年代早期,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公安英模群像,媒体与公安密切合作,媒体要突出时代“主旋律”,公安英模是主旋律最合适的代表。同时,公安要从幕后走向前台,媒体是最好的展示平台。但是媒体的倾向很快发生了偏转,以309国道山西段罚款事件、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以及河北杜书贵枪击案为转折,平面媒体和声像媒体对公安展开了大批判。之后还有陕西“黄碟”事件,广东孙志刚事件,四川女孩饿死事件,成都火车站警察小偷勾结案等。这些事件或案件暴露了公安队伍本身的问题,比如人员素质、执法指导思想、机构设置等等。但是媒体对这些事件或案件的特别关注,除了众所周知的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以外,还有新闻媒体追求注意力效应的因素。在所有的权力机关中,公安与公众的接触最为密切。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公安(警察)属于暴力机构,国家专政的工具。当“暴力”的警察和非暴力的公众发生接触,特别是这种接触已经导致纠纷的时候,最易引发悬念。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传媒专注于两个热点,也是它们的两个“卖点”,一是足球,被大众传媒荒诞化;另一个就是警察,被它们妖魔化。中国的确足球很可笑,但是它不比其他体育项目更可笑,媒体热衷于拷问足球,是因为足球在公众中拥有其他体育项目难以企及的影响,拷问足球,可以拉动媒体的“注意力经济”。媒体特别关注警察,因为警察的社会“出镜率”更高。出镜率和公众熟悉度,构成媒体第一资源。显然,媒体对这一资源进行了恶意开发,通过丑化宣传,使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妖魔化。以张金柱案为例,公众从大众传媒上看到了一个蛮横的公安局长,镜头前的张金柱给人以杀人魔头的印象:怒对镜头,拒不认罪,对受害者毫无同情心。其实,张金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并非媒体和大众舆论认为的“故意杀人罪”。2005年1月发生在北京的交通肇事案件几乎是张金柱案的复制。小货车司机郑国辉误入自行车道,撞倒骑自行车的父女,将19岁女儿拖行629米,重伤死亡,其父受伤。北京第二中院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判处郑国辉有期徒刑13年,不采用故意杀人罪。两案的发案过程、后果几乎完全相同(拖行距离不同,张金柱驾车拖行受害人1500米),但郑国辉案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张金柱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极刑,因为后者是警察。说媒体干预法官的量刑是不适当的,但媒体确实干预了公众对这宗案件的认识与评价,诱发了公众的“仇警”情绪。陕西延安“黄碟”事件,警方的确犯了错误,侵犯了包括公民隐私权在内的多项权利,人们对警察的“新仇旧恨”,藉此形成了大爆发。媒体“丑警”与民众的“仇警”互为效应,警察的社会形象每况愈下。在这样情况下发生袭警事件,公众的舆论不言而喻,会倾向那些敢于袭警的“英雄”,浙江温岭某派出所护送一个精神病人往医院,竟引起了群众的误解,引起了上千人的围攻,群众以为警察又在抓捕一位袭警“英雄”。海南儋州派出所因处警被围攻,多名警察受伤,派出所被严重损毁。媒体将袭警事件当作“新闻眼”,事后对袭警者的处置又普遍畸轻,在群众中产生了潜在的“示范”效应。 g" J7 r- K: x 袭警行为诱因之三:警察职能泛化 90年代中期,警察开展了频繁的高强度的非警务活动,比如参加社区建设,开展便民服务项目与设施,包揽辖区意外事件处置等,进行“无限制服务”。比较典型的如居民误锁房门。公安承诺,公众遇到任何困难,都可以拨打110求助于警察,而警察有义务为群众解决任何难题。但是警察没有经过这许多“任何”中的任何一种专业训练,对于误锁房门的情况,他们只得用最原始的办法:爬窗外护栏。一位年轻的民警因此坠楼死亡。警察为居民爬户外护栏开房门,一直占处警的较大比例。想象力丰富的人质疑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习惯”把自己锁在门外。居民当然不会故意把钥匙丢在屋里为难警察,在生活中误锁屋门现象也确实很多,所以才有“开锁”这一行业。雇请开锁公司打开防盗门,耗资过百,而且防盗门可能报废。报警召唤警察,所费仅“谢谢”二字而已。警察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可是,警察在排除了居民的困难之后,却制造了另一宗“困难”:警察“抢”了开锁公司的生意,他们在“与民争利”。 其实,所谓警察的“服务职能”,所谓“热情服务”,被许多人包括被警察自己误读了。警察的确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说到底,共和国所有的职业、职能,都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国家公务员称为“公仆”。不过,服务有分工,社会才有秩序。共和国公务员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他们不能因此就要包揽“一切”。在职能之内是服务,职能之外就只能叫帮忙了。检察院的职能是起诉,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如果检察院越俎代庖搞审判,法院投桃报李忙起诉,它们的服务职能就混淆了,肯定导致混乱。同样,公安把自己的职能扩大为社区的全方位保姆,就混淆了职能的界限,进而淡化自己的本职职能。警察的本职在于保障社区安全,警察的服务,必须也只能体现在维护社会治安上,抛开“治安”这一本职工作,做其他的社区服务,做得再多再好,也不能算“服务”。警察用大量时间管他人瓦上霜,肯定会耽误处理治安这一门前雪。非警务活动也许会强化警察的“亲民”形象,但事情往往有另一面,警察亲民,会使“民亲”,而民亲的第二层次就是“民轻”,再其次“民侮”,接近“袭警”了。回到“导论”。警察属于“大人”之列,民众对作为为政者的“大人”,最高境界是“不知”,即所谓众庶“不识公门”,等而下之是“亲近”,但亲近之下,很可能就是“轻慢”。中国古代这些冷冰冰的“为政”理论,说出了深刻的道理。公众对搜山缉捕袭警罪犯不满,质问如果死的是一个普通百姓,是不是就要这样大动干戈。在这些人的眼里,警察只是普通的“服务者”,与古代的“大人”和现代意义“国家权威”没有关系,他们认为,警察有错,就可以“袭”,警察没错,但他妨碍了我的利益,照样可以“袭”。他们没有这样的意识:公众绝对不可以用任何方式侵犯警察,无论警察有“错”与否。警察职能的大幅度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警察威慑力的丧失,导致警察自取其“轻慢”。 袭警行为诱因之四:警察自我约束' G+ 在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中,被袭击的警察多数不做反抗,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2005年吉林德惠两位交警处置一起行车事故,引起女司机的不满,这位妇女在交通路口打交警的耳光达40个,俩交警手放在背后,任由那位妇女行凶。那位妇女行凶打人(不管她打什么人,乞丐还是警察),肯定已经触犯了法律。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而打人则是故意犯罪,警察为了维持对过失行为的处置而置犯罪行为于不顾,违反了法制的基本精神。为此,他应该受到两项处分。第一项,他舍大取小,违反了法的紧急情况优先处置的原则;第二项,他放任他人对警察的恶意攻击,违反了警察有义务维护国家公权力不受侵犯的原则。毫无疑问,那位妇女在“袭警”,而被袭击的警察对此毫无作为,公安机关事后的表彰实际上默许了袭警行为的合理性。这样的推测是合理的,德惠的妇女袭警事件之后三年,2008年6月,扬州一位郭姓男子,在某小区门口殴打处警的警员18分钟。诸如此类的袭警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警察的执法绝对不可以损害国家尊严,不损害国家尊严的主要表征,是不损害执法警察的尊严。以个体形式处警的警察,代表国家形象和政府权力,自然人的警察和执法者的警察合为一体。警察代表国家政权行使权力,昭示国家的尊严。警察的尊严受损,就是国家的尊严受损 警察频繁遭受袭击而不予还击,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警察处警或执勤很少佩带警械,而袭警者大都携带武器。在袭警者面前,警察没有还击的能力,甚至没有防御的能力。2006年10月北京袭警案,追捕罪犯的警察就是在没有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用钝器击打致死的。主观方面,警察即使有防御能力和还击能力,也不会实施积极防御或主动还击,他们只能进行有限的消极防御,将伤害尽可能减至最低。因为警察的还击或防御很可能被判定为“过度使用警械”,他和他的单位将因此受到严厉的处罚。当前我国对警察开枪的处分,很像古代监狱对入狱者的惩治。新入狱者要吃“一百杀威棒法”,开枪的警察有错没错都得准备检讨书。既然携带警械而不能使用,一旦被劫夺,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警察已经习惯于不佩带警械,以致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时几乎完全不设防。不设防的警察不具有威慑力。 西方有“警察是公众‘守夜人’”的理念,中国理论界将它直译为“更夫”。要注意,“守夜人”是西方法律对警察职能的比喻说法,关注点在于保护民众,至于如何保护,西方并不认为警察必须赤手空拳。相反,西方法律对警察执法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作了明确的保障,其核心是“无障碍执法”,即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阻碍,对于已经发生的阻碍,警察可以也必须使用武力排除。美国的《警察手册》即具有此类法律效力,它规定警察使用警械的各种情况,以及相应的公民义务。公民的义务是配合警察完成公务,在第一时间无条件地服从警察,否则警察可以“妨碍公务罪”或者“袭警罪”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开枪击毙嫌疑人。同理,守夜人有使用枪械的权利,可以将侵入住宅的不明身份者击毙,而不负法律责任 % `# N& n- z4 O$ T% e6 z' E 袭警行为诱因之五:警察待遇偏低 警察必要吃“皇粮”,吃皇粮的好处是不必依赖地方财政,有利于独立办案。但是我国警察距离全体吃皇粮、全部吃皇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多数地方的警察要依赖地方财政,国家财政只充当辅助部分。地方财政状况决定了警察的收入和待遇,财政不佳地区的警察,待遇也较差,“较差”到警察不能养家糊口,在当地社会群落中属于贫困阶层。在为数不少的地区,派出所的日常工作的重要一项是“找钱”,以维持日常开销。派出所的“财源”主要部分来自辖区商户,即辖区服务行业、商业点的“管理费”,这项费用要由警员逐户收取,因为收费的多少和迟早,警员和商户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警民两方锱铢计较,面红耳赤。商户甚至称之为“收保护费”,语含轻蔑。一些贫困地区的警察甚至不能配发警装。一位派出所警察到北京出席表彰会,他那套警服需在省厅赶制。一位老民警在自己的追悼会上才第一次穿上了警服,可以想见基层民警经济状况的窘迫。他们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排除生计问题的困扰。为了生计,有时候他们必须牺牲尊严,以取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以致有一杯酒换一万拨款的“交易”,或与案底未必很清楚的实力人士达成资助协议。这些活动无疑又被群众视作“官官相护”和“警匪勾结”。不但基层,更高级别的机关也同样为经费的获取煞费苦心,网上追逃的嫌疑人,缉捕地和案发地为押送还是提取互相推诿,其实都是因为路费困难。中国古代的圣贤们可以食无求饱、居无求安,箪食瓢饮,不失其尊严。那是圣人贤人的作为,不能据此要求警察衣衫褴褛,枵腹从公。多数警察尤其是贫困地区的警察,在为衣食奔忙,这样的生存状况很难保持警察的尊严(自尊)与威严(他尊)。河南某地发生一件极端的警察杀人案,一个民警枪杀三人,在逃跑途中被逮捕。与河北霸州杜书贵杀人案时间相近的这宗特大杀人案,留给人们的思考远远超过案件本身。这个“前警察”长期生活困难,以致经常拖欠房租,因而饱受房东和身边人的冷眼。他为人懦弱,不善表达,性格内向。长期的心理压抑终于在一个早上爆发。“人道主义者”愿意从各种角度为他辩护,把他犯罪的责任推给社会,这无疑是很荒谬的,这个警察要为自己的罪行负全责。不过,在惩治这项犯罪的同时,也应该思考另一种荒谬:警察为了升斗之米行凶犯罪的荒谬性。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强调警察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形象。为了这样的目的,西方各国的警察待遇要高于一般的公务员,以维持警察的“品位”,为此目的,有的国家比如韩国,给警察发放数额不菲“品位维持费”。这是在经济基础上对尊严理念的强固支持,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 @+ B% ~& B3 }2 ]: L 对策:立法保护与权限组合G 针对袭警事件数量的急剧攀升,有些地区制定了维护警察权益的措施。此类措施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所谓措施只是部门对袭警行为的预防和补救手段,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学理上又犯了“循环作为”的错误,即要求“人民”和“警察”互作保护人。近年频繁发生袭警事件,袭警问题已经相当严峻,它不但关系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使国家形象和国家权威受损。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现象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蔓延,由城市向农村蔓延,暴力程度也在加重。 " T# b M! f5 k) q6 E- J* x 有效地制止袭警行为的蔓延扩张,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创造优良的执法环境,前提是国家立法。由于警察执法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所以有必要对对此作出特别的规定,所谓“特别的规定”,就是通过刑法制定“袭警罪”罪名。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扬子晚报》2005.10.08)就刑法已经设定“妨碍公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杨忠民教授认为:“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少见。”(《中国青年报》2005.10.08)各国在保护警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设立袭警罪罪名,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国内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议论很多。对日益泛滥的袭警行为,立法约束将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刘丽涛代表和林文代表先后向大会提交建议和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他们认为:“袭警行为不仅严重伤害民警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和践踏,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设立袭警罪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打击和震慑袭警行为,已经是当务之急。” 与袭警罪的设定相适应,公安机关要在责权利诸方面为警察的执法设定规范,为警察的积极防范提供规章制度的依据。创建和谐社会,警察是当然的先锋。和谐社会的标志首先在于良好的秩序,在于和平安宁的社会氛围。严格执法毋庸置疑,热情服务不能热情得忘了本职工作。警察听任治安恶化,却带着社区居民莺歌燕舞,警察职能本末倒置。此外,我国公安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为警察制定详尽的切实可行的警械使用管理规定,把使用警械的权利还给警察。目前实施的警察使用警械的规定过于宽泛,所以难于把握,警察随时有被指控为过度使用警械的可能。就这一点来说,我国警察的权力明显小于西方发达国家。警察不愿意,或者不敢使用警械,这种现象一定要改变,以适应创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发表于 2008-10-26 17: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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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9: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警察的现状 无一不体现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08-10-26 19: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媒体对警察的误解是对警察丑化的最重要原因。 一些犯罪分子的亲友的恶意宣传往往会引起众多不知情群众对警察的误解。
发表于 2008-10-26 22: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写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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