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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前常识充电之民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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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9: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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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详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啊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物权   概念: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特征:1.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2.是一种绝对权。   3.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4.具有永久性。   债权   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   (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有以下几类: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时效   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财产所有权   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自权性; (2)完全性 (3)恒久性   (4)弹力性 (5)基础性 (6)独占性、排他性。   种类:(1)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3)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 A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C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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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9: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学习 都是有用的:p245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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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9: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绝对支持!
发表于 2008-9-26 21: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收藏啦~········
发表于 2009-7-27 16: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啦!!
发表于 2009-7-30 10: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30 16: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收藏了
发表于 2009-8-3 17: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发表于 2009-8-4 1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实用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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