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理解不了了
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这两条规定怎么理解,没登记的需要抵押人同意才能转让,登记的只需要通知!
我这样理解看看对不:
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通知了抵押权人并且告知受让人的,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和抵押权一并转移至受让人,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这种权利可以由登记机关来保护!
而未登记的抵押权怎么解释啊。。。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91条修正担保法49条 看物权法法,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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