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民法的同学都过来
本帖最后由 841236380 于 2012-8-2 21:54 编辑陈某、王某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陈某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陈某独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本题答案是B,但是本人选择的C,原因如下,本人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效,虽然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但是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妻子王某不得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此,丙和陈某的合同有效。不动产经过登记以后发生所有权的转转移,所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本人哪些地方理解错了,还请大家指教!我这类题经常做错。
你是对的 {:soso__8961432591078930798_3:}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夜‘未央 发表于 2012-8-2 22: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你解释一下啊!或者看看我哪错了? 夜‘未央 发表于 2012-8-2 22:05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正解。我理解的是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可以参照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全体 共同共有 人同意,所以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不动产已变更登记,物权转移。可以这样理解不? 婚后买的房子,一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一方处理共有财产,应该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本题陈某在未征得其妻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他们共有财产,其行为实为效力待定,合同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但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而且支付了合理的进价,并进行了过户登记,所以属于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所有权的变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8-2 22: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解释一下啊!或者看看我哪错了?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5_554:} 民通意见89条。明白了 我觉得是C 首先丙是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而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是不动产以登记生效 出来个高手,说点确定的,我也老做错这题,我和楼主的问题一样,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处分财产的因为。 小邱880205 发表于 2012-8-2 22: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婚后买的房子,一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一方处理共有财产,应该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本 ...
合同是无效,不是效力待定,记错了,抱歉! 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不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无权处分该财产,致使该合同效力待定,看题干其妻未作追认,应认定该合同归于无效…买受方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仅个人愚见,望指正 小邱880205 发表于 2012-8-2 22:42
合同是无效,不是效力待定,记错了,抱歉!
无权处分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致使合同效力待定… 这题是以前司法考试的题,主要是善意取得考点,解析如下:根据物权法97条,陈某的行为属于物权处分,根据合同法51条陈某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本题中丙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即使王某拒绝追认且陈某不能取得处分权,陈某和丙的合同自始无效,只要合同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陈某王某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本题中没有说王某是否追认就应当认定王某拒绝追认,因此合同无效。当然,若丙为恶意,只有王某追认或陈某取得处分权合同才有效,丙才能取得所有权,若王某拒绝追认且陈某不能取得处分权的话,陈某与丙之间的合同无效,丙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那合同无效,产权已转移,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身边还真有这个事。甲乙是夫妻,甲男背着乙女偷偷把房子卖给丙,且丙支付订金一万,剩余款未给付,后甲乙离婚,房子归乙女,后事怎么初级啊?如果乙女不想卖房子怎么办? 江小鱼 发表于 2012-8-2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权处分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致使合同效力待定…
有点乱了,我刚刚又看了看书,你说得对,严格意义上说是效力待定!但本题因为没有提到其妻是否追认,所以应该认为是拒绝了,所以导致合同无效。这样理解可能更好点! 槐米 发表于 2012-8-3 06: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合同无效,产权已转移,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身边还真有这个事。甲乙是夫妻,甲男背着乙女偷偷把房子卖给 ...
就是看是否善意取得,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且通过了变更登记,那房子就是第三人了,你说的乙能要求甲赔偿他的损失及一切后果,比如卖房子的钱,卖房子的差价,和在无房期间租房子的费用,这都是在合理的请求范围法律允许的。 小邱880205 发表于 2012-8-3 09: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是看是否善意取得,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且通过了变更登记,那房子就是第三人了,你说的乙能要求甲赔偿 ...
谢谢~~ 《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第89条作为审判依据,该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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