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晕了!!
1.债权人代位行使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该财产受偿。2.经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2种说法到底哪种对啊,快被绕晕了。 {:soso__8961432591078930798_3:}占个座位,听听楼下怎么说 抢个位! 2对吧, 听听楼下的见解 楼上的强人,膜拜啊,,, yuzhengzhu 发表于 2012-7-20 21:14第二种说法对。举个例子吧,乙欠甲20万,到期了乙耍赖说没钱,但是甲得知丙正好欠乙20万没还,然后经法院确 ...
我刚翻了民通意见,也是这个意思。但是1也是我在别的民法书上看的,我怕忽略了什么法条,但是越思考越晕。谢谢啊,看来是我想多了。 第二种,相信法条,书是盗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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