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高手速进速进速进速进啊啊啊 啊!!!
本帖最后由 841236380 于 2012-7-16 09:24 编辑“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我怎么感觉相互矛盾啊?既然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那么转让主权利的时候地役权也随之转让,不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啊,你们怎么理解这两句话的?求解啊! 高手赶紧出来啊!{:soso_e150:} xrqxrq 发表于 2012-7-16 09: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民法高手 但这个问题我知道 不过给你解释不清楚
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是 ...
解释的很清楚啊:bb42 如果登记了,主权利转让时,权利接受方就会知道主权利上有附属的地役权,他就需要承受这个约束 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下能在这里说清的,仔细看看书,看看例题,揣摩揣摩,耐着性子看 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