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解答
某甲委托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丁又卖给了同事小李,甲回来得之情况后,主张该相机的所有权,丙和小李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相机的所有权应归谁?丙 夜‘未央 发表于 2012-7-5 13: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丙
谢谢!
为什么呀,为什么是丙呀?麻烦详解,谢谢 芳心大道 发表于 2012-7-5 13:21谢谢!为什么呀,为什么是丙呀?麻烦详解,谢谢
丙合理的价格善意所得相机! 芳心大道 发表于 2012-7-5 13:21谢谢!为什么呀,为什么是丙呀?麻烦详解,谢谢
在加句:所有的盗脏物,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除非公共市场上买的。 丁卯兔123 发表于 2012-7-5 13:41如果丙不知道 则是善意取得 享有所有权 否则 是恶意串通 所有权仍归甲不管怎样 小李都不享有所有权 因 ...
要是当事人在公共市场买到被盗物,还是有该物的所有权的! 丁卯兔123 发表于 2012-7-5 13: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丙不知道 则是善意取得 享有所有权否则 是恶意串通 所有权仍归甲
不管怎样 小李都不享有所有权 因 ...
谢谢,
赃物,不明埋藏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 嘿嘿 归丙 枫凌暖晓 发表于 2012-7-30 13: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归丙
为什么呀? 归丙。因为丙是善意取得。当相机交付丙时,即取得所有权。小李虽然取得时也是善意。但是该相机属于赃物。不得善意取得。所以所有权还是丙的 丙是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丁是不当得利,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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