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色诱敲诈 抢劫均获刑罚
制网江苏频道讯 近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此,2008年7月发生的一起色诱敲诈勒索、抢劫案团伙全部获刑。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王某在等人在与被害人成某的交往过程中,得知成某的经济条件较好,便产生索取钱财的念头。同年12月,被告人黄某、王某与被告人吕某、陈某、刘某(女)、李某(女)等人,多次共同计议,以李某色相引诱被害人成某,商定以"捉奸"的方式向成某实施敲诈。经王某的介绍,被告人李某与成某相识后,便与成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李某得知被害人成某当晚要到兴化后,即联系被告人吕某、陈某,让其在兴化做好准备。且将准备敲诈勒索的打算告诉陆某,向陆玉芳借得其暂住房作为作案场所。下午5时许,吕某等人乘坐陈某的面包车到兴化后,联系被告人何某,并告知其欲实施敲诈的计划,吕某、陈某、何某吃晚饭时共同商定由被告人吕某假冒李曙兰的丈夫“捉奸”,何某以朋友的身份出面调解。
晚上6时许,被害人成某至兴化后,被告人刘某、李某二人将其骗至其借陆某的暂住房内,随后被告人刘某离去,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成某在暂住房内正欲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吕某冲进房内"捉奸",当场采用拳击等手段,对被害人成某实施殴打。而于后李某离开,被告人吕某按照事先约定,喊来被告人何某,二人以被害人成某与其“妻子”李某发生性关系为由,采用拳击、脚踢等手段对成某多次殴打、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成某人民币20000元,并逼迫被害人成某写下12万元的人民币的欠条一张。次日上午,被害人成某被放回。案发当晚至次日,面包车主陈某明知被告人吕某、陈某等人欲采用"捉奸"的方法敲诈钱财,在吕某等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多次驾车接送,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王某、李某、刘某、陆某、陈某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均被依法提起公诉,并获2至6年不等刑罚。被告人吕某、何某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8年10月、2012年3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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