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版版规(试行)2012年4月9日
本帖最后由 陌路旅途 于 2012-4-9 13:02 编辑民法交流区是政法考试中具备特别意义的版块,政法考试中,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已经深入人心。为方便民法交流区的管理,提升民法交流区对备考坛友的帮助以及学习效率,特对本版块推出如下版规。
民法交流区发帖规定。
1、求教问题贴的标题要体现提问内容(这样便于网友检索以及快速解答,同时避免了重复发贴,没人解答的情况)
不规范示例:
·高手请进
·求助
·这个题怎么做
·请教各位
……
请在标题中将问题的主要内容明示,对己对人好处多多。相信各位会谅解!
2、技术贴,资料贴免费发布视内容会给与加分,贡献,高亮,精华等奖励措施。如果收取金币则概不加分~
民法版删帖规定:
1、110BBS论坛公约规定删除的帖子
2、今后在民法版区发布未经站长,总版,或版主认可的QQ号交流群,一律视作广告删除并扣500积分、积分不足者永禁ID!
3、其他与民法无关的帖子如调查、表达自我想法等予以删除。
4、开贴送分等与民法讨论毫无关系的水贴一律删除,严重者封号处理!
广告贴、谩骂贴的处理
1、本版块禁止一切形式的广告帖,商业广告,介绍其他网站、论坛的帖,都视作广告帖;
A、在帖子里发放广告,一经发现,永久禁言处理。
B、在帖子签名、头像或个人资料(含ID)中等出现任何形式广告的,提醒其3天内清除,沟通无效者予以永久禁言。
2、论坛里严禁使用不雅文字、恶意方言、谩骂、恶意中伤、做人身攻击等字眼。 站短内如出现这类攻击行为作类似处理,可以以截图为证,一经发现,扣分删帖处理。多次违规者禁言。引发恶劣影响者永久封ID。
对考试公平性,政府部门评价性质贴的处理
1、间接评价比较政府的
比如说xx省好啊,比上海、北京透明啊,公正啊,没有户口准入问题啊……一个劲的说人家好,bs另一边的,可以认定间接批评上海、北京政府。
2、注意方言或者自己发明的语言来表达对于内定人员的称呼等代称不公平问题的。
比如:萝卜、纺锥状含高纤维素的某种食品…… (这个可以部分允许在跟帖里出现,不能在主题帖中出现,具体情况由版主确认。)
第一次发现删帖或者直接锁帖处理并警告,不扣分;情节严重者予以不同程度的禁言。
如果对本版块版主处理有疑问者,请移步【公告/建议/表彰/举报】版块进行投诉,本版块概不接受此类内容。
请您务必抽出时间来看一下本版版规,并遵循本版规发贴,如果您多次违反版规发帖,我们很有理由认为您很不利于论坛良性发展,并采取相应手段,为了您也为了本版区的良好发展,请您务必注意,谢谢合作!
第四条还是可以修改下 孤峰 发表于 2012-4-9 1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四条还是可以修改下
已修改~ 顶顶,围观 {:soso_e179:} 支持哈,,, {:soso_e100:} 顶 无规矩不成方圆, 顶!!! 好 定 {:soso_e102:} 好呀好呀 怎么看不到那?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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